利格統籌運輸互助統籌營業貨車統籌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統籌條款分為主統籌、附加統籌。
主統籌包括機動車損失統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統籌、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統籌共三個獨立的統籌項目,參統人可以選擇參統全部統籌項目,也可以選擇參統其中部分統籌項目。統籌人依照本統籌合同的約定,按照承統籌種分別承擔統籌責任。
附加統籌不能獨立參統。附加統籌條款與主統籌條款相抵觸的,以附加統籌條款為準,附加統籌條款未盡之處,以主統籌條款為準。
第二條 本統籌合同中的被統籌機動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含掛車)、履帶式車輛和其他運載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車、拖拉機、特種車。
第三條 本統籌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統籌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統籌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統籌人。
第四條 本統籌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被統籌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
第五條 本統籌合同中的各方權利和義務,由統籌人、參統人遵循公平原則協商確定。統籌人、參統人自愿訂立本統籌合同。
除本統籌合同另有約定外,參統人應在統籌合同成立時一次交清統籌費。統籌費未交清前,本統籌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機動車損失統籌
統籌責任
第六條 統籌期間內,被統籌人或被統籌機動車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在使用被統籌機動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被統籌機動車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統籌人責任的范圍,統籌人依照本統籌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七條 統籌期間內,被統籌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明,滿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車損失,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造成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統籌人責任的范圍,統籌人依照本統籌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八條 發生統籌事故時,被統籌人或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統籌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統籌人承擔;施救費用數額在被統籌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內計算,最高不超過統籌金額。
責任免除
第九條 在上述統籌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統籌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統籌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后,被統籌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
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三)被統籌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統籌事故時被統籌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
2、被扣留、收繳、沒收期間;
3、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4、被統籌人或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被統籌機動車被利用從事犯罪行為。
第十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被統籌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統籌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違反安全裝載規定;
(三)被統籌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統籌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統籌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統籌事故的;
(四)參統人、被統籌人或駕駛人故意制造統籌事故。
第十一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統籌人不負責賠償:
(一)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
(二)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
(三)參統人、被統籌人或駕駛人知道統籌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統籌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統籌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統籌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統籌事故發生的除外;
(四)因被統籌人違反本條款第十五條約定,導致無法確定的損失;
(五)車輪單獨損失,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以及新增加設備的損失;
(六)非全車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
免賠額
第十二條 對于參統人與統籌人在參統時協商確定絕對免賠額的,統籌人在依據本統籌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增加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
統籌金額
第十三條 統籌金額按參統時被統籌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
參統時被統籌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由參統人與統籌人根據參統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協商確定或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
折舊金額可根據本統籌合同列明的參考折舊系數表確定。
賠償處理
第十四條 發生統籌事故后,統籌人依據本條款約定在統籌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由統籌人與被統籌人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因統籌事故損壞的被統籌機動車,修理前被統籌人應當會同統籌人檢驗,協商確定維修機構、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無法協商確定的,雙方委托共同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被統籌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統籌人、被統籌人協商處理。如折歸被統籌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七條 機動車損失賠款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全部損失
賠款=統籌金額-被統籌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絕對免賠額
(二)部分損失
被統籌機動車發生部分損失,統籌人按實際修復費用在統籌金額內計算賠償: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被統籌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絕對免賠額
(三)施救費
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統籌合同之外的財產,應按本統籌合同統籌財產的實際價值占總施救財產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十八條 被統籌機動車發生統籌事故,導致全部損失,或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含施救費)達到統籌金額,統籌人按本統籌合同約定支付賠款后,本統籌責任終止,統籌人不退還機動車損失統籌及其附加統籌的統籌費。
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統籌
統籌責任
第十九條 統籌期間內,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統籌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統籌人責任的范圍,統籌人依照本統籌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
第二十條 統籌人依據被統籌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統籌人或被統籌機動車一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但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統籌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統籌機動車一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統籌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
責任免除
第二十一條 在上述統籌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統籌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后,被統籌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
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5、非被統籌人允許的駕駛人。
(三)被統籌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統籌事故時被統籌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
2、被扣留、收繳、沒收期間;
3、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4、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期間。
第二十二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統籌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第三者、被統籌人或駕駛人故意制造統籌事故、犯罪行為,第三者與被統籌人或其他致害人惡意串通的行為;
(三)被統籌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統籌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統籌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統籌事故的。
第二十三條 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統籌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統籌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
(三)被統籌人及其家庭成員、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承租、使用、管理、運輸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以及本車上財產的損失;
(四)被統籌人、駕駛人、本車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
(五)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統籌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部分;
(七)律師費,未經統籌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
(八)參統人、被統籌人或駕駛人知道統籌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統籌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統籌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統籌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統籌事故發生的除外;
(九)因被統籌人違反本條款第二十八條約定,導致無法確定的損失;
(十)精神損害撫慰金;
(十一)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
統籌事故發生時,被統籌機動車未參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已經失效的,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以內的損失和費用,統籌人不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
第二十四條 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參統人和統籌人在簽訂本統籌合同時協商確定。
第二十五條 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統籌事故時,由主車統籌人和掛車統籌人按照統籌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統籌責任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六條 統籌人對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沒有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的義務。
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及損失確定的,根據被統籌人的請求,達成三方協議后,統籌人可以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
第二十七條 發生統籌事故后,統籌人依據本條款約定在統籌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由統籌人與被統籌人協商確定。
因統籌事故損壞的第三者財產,修理前被統籌人應當會同統籌人檢驗,協商確定維修機構、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無法協商確定的,雙方委托共同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賠款計算
(一)當(依合同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責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時:
賠款=每次事故責任限額
(二)當(依合同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責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時:
賠款=(依合同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責任比例
第二十九條 統籌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統籌的同類醫療費用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未經統籌人書面同意,被統籌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統籌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統籌人賠償范圍或超出統籌人應賠償金額的,統籌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統籌
統籌責任
第三十條統籌期間內,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統籌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于免除統籌人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統籌人依照本統籌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三十一條統籌人依據被統籌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統籌人或被統籌機動車一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但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統籌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統籌機動車一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統籌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
責任免除
第三十二條 在上述統籌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統籌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后,被統籌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
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5、非被統籌人允許的駕駛人。
(三)被統籌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統籌事故時被統籌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
2、被扣留、收繳、沒收期間;
3、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4、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期間。
第三十三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統籌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被統籌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統籌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統籌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統籌事故的;
(三)參統人、被統籌人或駕駛人故意制造統籌事故。
第三十四條 下列人身傷亡、損失和費用,統籌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統籌人及駕駛人以外的其他車上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二)車上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斗毆、自殺、犯罪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三)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四)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統籌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部分;
(五)律師費,未經統籌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
(六)參統人、被統籌人或駕駛人知道統籌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統籌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統籌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統籌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統籌事故發生的除外;
(七)精神損害撫慰金;
(八)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付的損失和費用。
責任限額
第三十五條 駕駛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由參統人和統籌人在參統時協商確定。參統乘客座位數按照被統籌機動車的核定載客數(駕駛人座位除外)確定。
賠償處理
第三十六條 賠款計算
(一)對每座的受害人,當(依合同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責任限額時:
賠款=每次事故每座責任限額
(二)對每座的受害人,當(依合同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責任限額時:
賠款=(依合同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
第三十七條 統籌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統籌的同類醫療費用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未經統籌人書面同意,被統籌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統籌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統籌人賠償范圍或超出統籌人應賠償金額的,統籌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通用條款
統籌期間
第三十八條 除另有約定外,統籌期間為一年,以統籌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發生統籌事故時,被統籌人或駕駛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統籌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統籌人。
被統籌機動車全車被盜搶的,被統籌人知道統籌事故發生后,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刑偵部門報案,并通知統籌人。
被統籌人索賠時,應當向統籌人提供與確認統籌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統籌人應當提供統籌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統籌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統籌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及其他證明。被統籌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被統籌人應當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被統籌機動車被盜搶的,被統籌人索賠時,須提供統籌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憑證以及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
第四十條 統籌人按照本統籌合同的約定,認為被統籌人索賠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被統籌人補充提供。
第四十一條 統籌人收到被統籌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統籌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統籌人;對屬于統籌責任的,在與被統籌人達成賠償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統籌合同對賠償期限另有約定的,統籌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義務。
第四十二條 統籌人依照本條款第四十二條的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統籌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統籌人發出拒絕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統籌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核定損失、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統籌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統籌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統籌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四十四條 在統籌期間內,被統籌機動車轉讓他人的,受讓人承繼被統籌人的權利和義務。被統籌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統籌人,并及時辦理統籌合同變更手續。
因被統籌機動車轉讓導致被統籌機動車危險程度發生顯著變化的,統籌人自收到前款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相應調整統籌費或者解除本統籌合同。
第四十五條 統籌責任開始前,參統人要求解除本統籌合同的,應當向統籌人支付應交統籌費金額3%的退統手續費,統籌人應當退還統籌費。
統籌責任開始后,參統人要求解除本統籌合同的,自通知統籌人之日起,本統籌合同解除。統籌人按日收取自統籌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統籌費,并退還剩余部分統籌費。
第四十六條 因履行本統籌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從下列兩種合同爭議解決方式中選擇一種,并在本統籌合同中載明:
(一)提交統籌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統籌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
釋義
【使用被統籌機動車過程】指被統籌機動車在行駛、停放過程中,但不包括在營業場所被維修養護期間、被營業單位拖帶或被吊裝等施救期間。
【自然災害】指對人類以及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造成破壞性影響的自然現象,包括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塵暴、地震及其次生災害等。
【意外事故】指被統籌人不可預料、無法控制的突發性事件,但不包括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車輪單獨損失】指未發生被統籌機動車其他部位的損失,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僅發生輪胎、輪轂、輪轂罩的分別單獨損失,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損失,或三者的共同損失。
【車身劃痕】僅發生被統籌機動車車身表面油漆的損壞,且無明顯碰撞痕跡。
【新增加設備】指被統籌機動車出廠時原有設備以外的,另外加裝的設備和設施。
【新車購置價】指本統籌合同簽訂地購置與被保險機動車同類型新車的價格,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參統人與統籌人協商確定。
【全部損失】 指被統籌機動車發生事故后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被統籌人所擁有的,為實際全損;或被統籌機動車發生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超過實際價值的,為推定全損。
【家庭成員】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市場公允價值】指熟悉市場情況的買賣雙方在公平交易的條件下和自愿的情況下所確定的價格,或無關聯的雙方在公平交易的條件下一項資產可以被買賣或者一項負債可以被清償的成交價格。
【參考折舊系數表】
車輛種類 月折舊系數
家庭自用 非營業 營業
出租 其他
9座以下客車 0.60% 0.60% 1.10% 0.90%
10座以上客車 0.90% 0.90% 1.10% 0.90%
微型載貨汽車 / 0.90% 1.10% 1.10%
帶拖掛的載貨汽車 / 0.90% 1.10% 1.10%
低速貨車和三輪汽車 / 1.10% 1.40% 1.40%
其他車輛 / 0.90% 1.10% 0.90%
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統籌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
折舊金額=新車購置價×被統籌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系數
【飲酒】指駕駛人飲用含有酒精的飲料,駕駛機動車時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 mg/100mL的。
【法定節假日】法定節假日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及星期六、星期日,具體以國務院公布的文件為準。
法定節假日不包括:1、因國務院安排調休形成的工作日;2、國務院規定的一次性全國假日;3、地方性假日。
【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指被統籌機動車正常使用過程中或發生事故時,由于油料、尾氣、貨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飛濺、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統籌機動車和第三方財產的污損、狀況惡化或人身傷亡。
【特需醫療類費用】指醫院的特需醫療部門/中心/病房,包括但不限于特需醫療部、外賓醫療部、VIP部、國際醫療中心、聯合醫院、聯合病房、干部病房、A級病房、家庭病房、套房等不屬于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范疇的高等級病房產生的費用,以及名醫門診、指定專家團隊門診、特需門診、國際門診等產生的費用。